依114年現行法規規定:
110年度證券交易損失(五年扣除虧損扣除)=獲利280萬-損失 400 萬=(120萬)
證券交易所得合計=獲利455 萬+獲利320萬+(獲利500萬-損失200萬)-損失120萬=955萬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獲利500萬-損失200萬)/2+(955萬-300萬)=80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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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二、(一)星巴公司符合適用所得基本條例之公司組織,
111 114年度之相關資料如下:
1.出售持有滿一年但未滿兩年的甲公司股票一次,獲利 455 萬元。
2.出售持有滿兩年但未滿三年的乙公司股票二次,共獲利 320 萬元。
3.出售持有滿三年的丙公司股票兩次,一次獲利 500 萬元,另一次損失 200 萬元。
4.於 107 110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獲利 280 萬元、出售丁公司股票損失 400 萬元。 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各所得中減除
5.111 114年度依所得稅法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 2,800 萬元,投資抵減稅額 120 萬元,以及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依企業併購法第 37 條規 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為 170 萬元。
試列出算式計算下列問題,無計算式不予計分。(10 分)
⑴星巴公司111 114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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