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A 公司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於 2019 年 11 月間取得 X 市政府核發之排放許可證,登記 A 製作晶體蕊片所排放之廢水,應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X 接獲檢舉,指稱 A 排放廢水未經污水處理設施消毒除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X 調查完畢後,認定 A排放廢水確實未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2 項,於 2020 年 2 月 25 日作成行政處分,處以 40 萬元罰鍰。A 旋即對該處分提起行政爭訟,連戰連敗,於 2020 年 12月 22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孰料,A 於 2021 年 4 月 15 日發現污水處理設施之專責人員 B,早於 2019 年 12 月間遭敵對公司收買,完全未操作污水處理設施,可證明 A 本身並無違法之故意過失可言,乃於同年 5 月 9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向 X 申請重新進行程序以廢棄行政處分。請依照上述案例事實,回答下列各小題。
參考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 條第 1 項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第 2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第 1 項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第 48 條第 4 項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廢止其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5 條第 1 項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處罰:……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