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金控法42財務隱私權規定,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主管機關得令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書面保密措施,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2.次依銀行法48II,銀行對客戶之存放款或匯款等有資料,除例外情形者外,應保守秘密。
3.金消7III之修正裡由,因金融服務業對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僅掌控關鍵資源及重要資訊,且其通常強調其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服務,以創造金融消費者財富或保全資產價值,處於弱勢地位之金融消費者則因信賴其專業性而順從其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不僅應負有專業注意義務,且應負有忠實義務。故金融服務業利用金融消費者之個資進行金融商品服務提供時,對其所蒐集處理利用客戶個資,亦應負相關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