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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132431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發明專利 P 之專利權人,專利 P 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 C 由三要件 C1、C2 及 C3 所構成。乙明知專利 P 業已依法登記,未經甲同意而實施 專利 P 之請求項關於 C1 與 C2 等要件內容,並將 C3 要件改以 A 要件併 同加以實施以製造 F 物,於市場行銷。甲認為 F 物之販賣構成專利 P 之 專利權均等侵害,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 訟,主張 F 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專利 P 之專利權,法院亦判定為均等侵 害。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承本題事實,若乙發現專利 P 之請求項 C 原本由 C0、C1 及 C2 等三 要件所構成,甲於審查中為克服進步性要件而將 C0 要件限縮修正為 C3 要件,而 A 及 C3 等要件為 C0 要件之下位要件,專利 P 方得核准 公告。乙以之作為專利權均等侵害主張之抗辯,認為甲不得就 F 物之 販賣主張均等侵害,請問該抗辯有無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