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 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辦理測量;如未配合如何處理(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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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Shilo Wu
土地法第46-2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