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權人) 依消防法第二條規定:管理權人為依法令契約對各該場所所支配之管理人,為負責人。 (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經中央認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使得充任。 (關聯性)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縣市消防機關,並依計畫執行必要之業務。 前項場所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如下: ㄧ.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應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應增設救護班.防護班。 二.防火設施自行檢查:每月檢查一次,遇有缺失應通報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設備維護管理 四: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避難引導 五:避難演練實施,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六: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監督管理 八:場所平面圖 九:防火措施 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