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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9627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據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請說明:(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管理權人與防火管理人之從屬關聯性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孟諭

(管理權人) 依消防法第二條規定:管理權人為依法令契約對各該場所所支配之管理人,為負責人。 (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經中央認可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使得充任。 (關聯性)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縣市消防機關,並依計畫執行必要之業務。 前項場所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如下: ㄧ.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應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應增設救護班.防護班。 二.防火設施自行檢查:每月檢查一次,遇有缺失應通報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設備維護管理 四: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避難引導 五:避難演練實施,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六: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監督管理 八:場所平面圖 九:防火措施 十:其他

詳解 提供者:紅毛港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需由管理權人遴選防火管理人並制定消防防護計畫。
詳解 提供者:birdbird740117
消防法 第13條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詳解 提供者:Jerry Jiang
管理權人遴任防火管理人 管理權人由管理協調會互推選1人擔任防火管理人,若推不出來由當地消防機關指定
詳解 提供者:楊翰傑 (小傑)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詳解 提供者:紅毛港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相關工作。防火管理人之定位係由業主(具管理決定權人)指派,屬推動防火管理的核心人物,當具一定程度的消防安全專業知識,同時更考量是否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確保其執行能力。因此防火管理制度之設計較著重執行能力之考量,而兼顧其消防專業能力。 主要工作 1.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係指該場所之一級主管。證書之適用,本於機關一體,國家資源共用原則,已領有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他縣(市)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1.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防火管理人,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2.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機關核備之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4.消防機關應依法定之程序,要求應設置防火管理人場所遴用防火管理 人,並於審查防火管理人資格及消防防護計畫上嚴加把關及主動協助業 者執行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方能落實防火管理制度。
詳解 提供者:公園茶裏王
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畫內容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
詳解 提供者:Arron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貨,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詳解 提供者:文,113消特上榜
根據第十三條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
詳解 提供者:林學進
消防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消防法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