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8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是無配偶之成年人,甲因故對 A 不滿,乃找來乙共謀傷害 A,甲、乙旋分持棍棒 將 A 毆打昏迷(尚未達重傷之程度),A 送醫救治中,A 的胞姊 B 獲悉係甲所為, 憤而對甲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 A 之父 C 為代行告訴人,C 當庭對 甲提出傷害告訴,嗣經檢察官偵辦結果,發現乙亦參與犯行,因而將甲、乙以共同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C 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與甲達成 和解並具狀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傷害告訴。請依題旨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 B、C 均未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可否一併將乙提起公訴?(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ilung
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 告訴乃論之罪,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本題中, 甲' 乙對A所犯之罪為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 依刑訴第239條明述, 告訴乃論之罪, 一旦對共犯之一人(甲)提起告訴, 其告訴之訴訟條件效力及於共犯乙. 故檢察官得依刑訴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一併對乙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