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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8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是無配偶之成年人,甲因故對 A 不滿,乃找來乙共謀傷害 A,甲、乙旋分持棍棒 將 A 毆打昏迷(尚未達重傷之程度),A 送醫救治中,A 的胞姊 B 獲悉係甲所為, 憤而對甲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 A 之父 C 為代行告訴人,C 當庭對 甲提出傷害告訴,嗣經檢察官偵辦結果,發現乙亦參與犯行,因而將甲、乙以共同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C 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與甲達成 和解並具狀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傷害告訴。請依題旨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⑷ C 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告訴,法院就前開案件應如何判決?(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ilung
按刑訴第238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 故C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對甲撤回其告訴. 法院則應依刑訴第303條第三款: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 請求或其告訴' 請求經撤回或已於告訴期間之規定, 對甲作出形式上之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