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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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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09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公平交易管理(高考)#40526
> 申論題
一、事業為聯合行為之合意,其證明在執法上最為困難,相關直接證據之取得,甚為不 易。試問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與法院,在聯合行為之相關案件,應如何運用所謂 之「間接證據」(或稱「情況證據」)法則,來執行公平交易法上之聯合行為管制 或進行審判?(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事業有無運用其市場地位與市場力破壞市場競爭機制、損害他事業或消費者利益, 是公平交易法所關切之主要問題之一。請問公平交易法之法規、理論與實務運作上, 如何針對事業其市場地位之大小,而進行不同之競爭法上管制與規範?亦即請論述 公平交易法上事業之市場地位有那些不同型態,以及針對事業大小不同之市場地位, 公平交易法相應加以進行何種不同之規範管制方式?(25 分)
#124951
三、請就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內涵、相關學理、實務之發展等觀點,以及參考比較法制, 說明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之關係。(25 分)
#124952
四、公平交易法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有何特色?其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法制在立法目的、 精神、內容上有何不同?公平交易法之民事救濟管道與行政救濟管道之間,有何消 長替代之關係?並略述如何促進我國公平交易法之民事救濟管道,能被相關事業與 當事人所使用?(25 分)
#124953
三、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 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 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 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 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 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
#548483
二、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 10%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 22%股份,達到總持股 32%之水準。 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 7 席董事中之 4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1%至 55%,歷年來都未曾超過 58%。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15 分)
#548482
(三)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0 分)
#548481
(二)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 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 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0 分)
#548480
(一)請問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 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30 分)
#548479
四、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此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程度輕微之聯合行為,界定為「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 ,得豁免聯合行為禁制規範之適用。請分別就「量」與「質」說明「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之認定標準。(25 分)
#517044
三、某 A 建商銷售「未來山林」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 、 「2 萬坪樹海第一排」 、「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 預定地」等,由於建案對街為臺北市某知名小學,是以某甲認為地段良 好、公園首排且有利於小孩就學,故而下訂。然事後某甲發現有好多個 與廣告不符之處,諸如建案所在地距離「環狀線 D25 站」步行約 13 分 鐘,其次本建案四周尚未有其他建案或遮蔽物,以現有對街國小與相鄰 公園四周樹林栽種面積加總未達 1 萬坪,與廣告所稱「2 萬坪樹海第一 排」明顯有落差。試述某甲可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並要 求取消契約。(25 分)
#5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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