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統合主義的意涵
1.國家與利益團體之間的關係可以被組合成為利益的代表系統
2.利益的代表系統為功能分化的層級結構系統
3.必須有處罰及獎勵制度維持系統的運作
(二)統合主義的類型
1.國家統合主義
(1) 構成方式:由上而下
(2) 政府操縱與利益團體的結合程序,利益團體喪失自主權(如義大利墨索里尼發動的勞工運動)
(3) 用以解釋威權或極權政治體系中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論,但二次世界大戰後這種理論是失敗的。
2.社會統合主義
(1) 構成方式:由下而上
(2) 由最高代表(利益團體)向政府或其他團體協商,有時可參與政策制訂與執行
(3) 如瑞典皇家委員會來自官學界重要人士,規模大影響力大,研擬法案草案後再徵詢其他相關利團意見
(4) 某種程度代表利益團體以取代國家機關功能,成為關鍵的政策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