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言論免責權:說話不受法律限制
不受逮捕特權:不會收到拘留等刑責
憲法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立法委員在議會中,除現行犯外,不得逮捕拘禁,在議會中言論不對院外負責。
依憲法本文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一)其立法院之立法委員身分上之特權分茲如下:
1.依憲法本文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以及第74條之除現行犯外飛經立法院許可,不德逮捕或拘禁。
司法院解釋 立法委員 對於 會議 立法院內 所做的言論 對於外界 不必負責
保障中央民意代表 討論 及 表決 能夠善盡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