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屬五院之一,採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任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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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之職權: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保障、銓敘、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之考績、級俸、褒獎、任免、陞遷之法制事項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精神,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立於平等地位而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為公部門人事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肩負健全文官法制,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強化行政中立與落實倫理價值之責任;亦職掌全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衡鑑,及其人才之管理與人力資源之規劃;同時統籌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相關事宜,促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公務人力素質與時俱進。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考試院之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皆需經考試院會議決定。
考試院內分
1.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
2.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銓敘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4.保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規劃辦理各項保障業務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多種法定訓練,以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