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 保險時,其原有年資應予併計。」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依 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此二條文所規 定之「退保」,其意義是否相同?請說明之。(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