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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450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然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計合 法居留之事實繼續期限為 4 年,其得否申請歸化?請析論其理由。(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原則上不得申請歸化 依國籍法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除非符合第4條之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詳解 提供者:鄭舒雯
不行
詳解 提供者:普通人
依國籍法第三條第ㄧ項第ㄧ款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得申請歸化,本題僅四年,不得申請歸化
詳解 提供者:yiping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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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yiping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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