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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450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為我國國民負笈至美國留學,畢業後與其美籍女友在美國當地法院公證結婚, 請問某甲之婚姻在尚未向我國辦理登記之前是否有效力?(10 分)又其如何向我國 辦理結婚登記及其相關程序為何?(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我國婚姻採登記婚,未辦理登記前婚姻無效。 應至駐外機構驗證美國公證結婚之文件,及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詳解 提供者:鄭舒雯
詳解 提供者:普通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甲婚姻在我國未辦登記前仍有效。又辦理結婚登記及程序依104年修法前戶籍法第10條第1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