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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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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096年高等三級暨普通公平交易管理(高考)#40728
> 申論題
一、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管制係採取所謂之「申報異議制」,請問此一結合管制制 度之主要程序與特色為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形式上經申報之結合案件 ,在從事實質之結合管制之際,於判斷其「整體經濟之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 爭之不利益」時,發展出何種具體之判斷架構與判斷標準?其與美國、歐盟之結合 管制的判斷架構與標準,有何主要之不同?(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為販售音樂光碟之商家,將其店中之產品區別為紅標、綠標及無標三種光碟商品, 紅標為目前熱賣暢銷之光碟,綠標為過時滯銷之光碟,無標為其他光碟商品。甲規 定凡單獨購買紅標商品時,依定價無折扣銷售。凡購買一件紅標商品且一併購買二 件綠標商品者,紅標商品可打八五折,綠標商品可打六折。此一銷售策略奏效,使 得該店之紅標商品以及滯銷之綠標商品均大幅提高了銷售量。位於甲店附近之乙音 樂光碟店,認為甲之行為乃違法促銷,違反公平交易法,遂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檢舉,請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案應如何判斷與處置?(25 分)
#126041
三、相較於一般詐欺等侵權行為規定、民事債務不履行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進一步要求違法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必須「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動其職權,介入事業間之交易關係,依同法 第 26 條必須有「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始可。請問此等要件之意義目的以及判斷標 準為何?(25 分)
#126042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章有關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甚 至若干不公平競爭一章中之行為時,均必須首先劃定所謂之「特定市場」(或相關 市場),請依據公平交易法之學理及實務,說明應如何劃定市場範圍。(25 分)
#126043
三、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 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 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 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 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 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
#548483
二、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 10%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 22%股份,達到總持股 32%之水準。 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 7 席董事中之 4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1%至 55%,歷年來都未曾超過 58%。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15 分)
#548482
(三)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0 分)
#548481
(二)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 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 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0 分)
#548480
(一)請問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 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30 分)
#548479
四、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此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程度輕微之聯合行為,界定為「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 ,得豁免聯合行為禁制規範之適用。請分別就「量」與「質」說明「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之認定標準。(25 分)
#517044
三、某 A 建商銷售「未來山林」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 、 「2 萬坪樹海第一排」 、「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 預定地」等,由於建案對街為臺北市某知名小學,是以某甲認為地段良 好、公園首排且有利於小孩就學,故而下訂。然事後某甲發現有好多個 與廣告不符之處,諸如建案所在地距離「環狀線 D25 站」步行約 13 分 鐘,其次本建案四周尚未有其他建案或遮蔽物,以現有對街國小與相鄰 公園四周樹林栽種面積加總未達 1 萬坪,與廣告所稱「2 萬坪樹海第一 排」明顯有落差。試述某甲可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並要 求取消契約。(25 分)
#5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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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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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5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