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 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 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 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 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 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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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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