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本件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應走521條第3項
「甲自以為並 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 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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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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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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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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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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