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 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 6 月甲向乙 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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