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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55548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 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 6 月甲向乙 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 四、告知訴訟。
    •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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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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