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多年前在戊(住所在臺中市)所有的 L 地(座落於南投縣)上建造的 H 屋,死後 由子乙、丙(住所均在臺中市)及女丁(住所在高雄市)三人共同繼承。不久後, 戊分別向乙、丙要求拆屋還地遭拒,遂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共同被告乙、丙拆除 H 屋,並將原告戊所有的 L 地返還予原告。戊的起 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