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萬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 C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 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的 C 車於執行職務時, 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 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 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