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夫妻甲、乙二人分居逾二年,各有住所於臺南市、高雄市。甲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受訴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起訴,甲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以甲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甲 離婚,並以兩人無法共同生活而長久分居且無往來為由。臺南地方法院對於乙的起 訴(請求)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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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Freda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