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資購買鑽戒構成贓物罪
客觀上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乃張三竊得之物,屬贓物,而甲乙合資購買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明知張三之鑽戒乃贓物仍出資買受,甲具有故買贓物之直接故意;以雖非明知該鑽戒屬贓物,卻自售價預見其係贓物,仍以縱使是贓物仍以購買之意思而出資買受,因此足以認乙在主觀上對購買該贓物之犯罪行為,乃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而具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
故買贓物罪成立,行為人在買受時有贓物之認識,並不以明知之直接故意為限,或雖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收買亦應成立本罪。
因此,甲乙合資買該鑽戒具有買贓物之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從而甲、乙該當共同故買贓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且兩人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成立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