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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943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明知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係張三竊得之贓物,因該鑽戒價值甚高,雖張三以顯不 相當之低價求售,甲仍無力以自有資金收購,乃情商乙各出資一半,兩人合資購 買。乙親眼見到該鑽戒,知悉價值不斐,衡量張三開出之售價,雖預見係贓物,仍以 縱使係贓物仍予購買之意思,與甲出資各半買受之。則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Yu Jay
甲乙合資購買鑽戒構成贓物罪 客觀上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乃張三竊得之物,屬贓物,而甲乙合資購買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明知張三之鑽戒乃贓物仍出資買受,甲具有故買贓物之直接故意;以雖非明知該鑽戒屬贓物,卻自售價預見其係贓物,仍以縱使是贓物仍以購買之意思而出資買受,因此足以認乙在主觀上對購買該贓物之犯罪行為,乃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而具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 故買贓物罪成立,行為人在買受時有贓物之認識,並不以明知之直接故意為限,或雖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仍收買亦應成立本罪。 因此,甲乙合資買該鑽戒具有買贓物之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從而甲、乙該當共同故買贓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且兩人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成立該罪
詳解 提供者:SJ
甲是直接故意,乙是間接故意,皆成立349的故買贓物,
詳解 提供者:必上榜
一、甲、乙成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罪 刑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