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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943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宿有冤仇,某日甲請丙、丁喝酒,甲酒後抱怨乙,丙與丁遂欲為甲出氣共同 毆打乙致傷,乙報警告知甲對其懷恨,但不知何人所為,請警方積極緝凶繩之以 法,惟警方因無特定嫌疑犯而未製作筆錄,僅作成報案紀錄,嗣循線查獲丙所為, 丙坦白承認是甲唆使,移送檢察官迅速起訴甲、丙二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向法院提出與乙和解書,載明甲願意賠償醫藥費,乙不得再行追訴,請問本案有無 合法告訴,效力如何?是否撤回告訴,效力如何?審理中警方又查出丁亦有涉案, 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本案告訴合法原因如下說明

  1.本案甲丙對乙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2.本案告訴乃論之罪,合法告訴需有下列要件

  (1)具有合法告訴權人

  (2)對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訴追之意。

    (3)本案屬絕對告訴乃論之罪,實務見解認為對此並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只要指名犯罪,表示訴追之意即可。

 3.綜上所述,雖未做成報案筆錄,但已經向偵查輔助機關,犯罪事實並表明訴追之意,同時乙也是本案之被害人,具有合法告訴權之人,故告訴合法。

(二)撤回告訴合法,法院應下刑訴法第303條第1項第5款不受理判決,原因如下:

   1.對於撤回告訴依刑訴法第238規定,限於告訴乃論之罪,並要在第一審終結辯論前完成。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2撤回告訴之人僅限於對本案的告訴人。

   3.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對甲的撤回告訴,效力及於丙。

   4.本案中,乙為有告訴權人,在法院中第一審終結辯論前達成和解,法院應依照第303條第3款諭知之不受理判決。

(三)對丁之效力縱下說明

 1.本案爭點在於共犯分別於偵查中移審判中,告訴人對於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犯

  (1)學說見解:第239條規定於偵查程序,審判中並無準用規定。換句話說僅及於偵查中之共犯

  (2)實務見解:撤回告訴告訴及於共犯之效力,無偵查或審判之分,其原因如下:

     因實務見解認為,撤回告訴,而僅對於審判中的共犯下不受理判決,而對偵查中的共犯進行追訴慎判,太過於不公平,因此

     認為效力及於共犯。

 (3對於丁目前仍在偵查中,因此撤告對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