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告訴合法原因如下說明
1.本案甲丙對乙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2.本案告訴乃論之罪,合法告訴需有下列要件
(1)具有合法告訴權人
(2)對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訴追之意。
(3)本案屬絕對告訴乃論之罪,實務見解認為對此並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只要指名犯罪,表示訴追之意即可。
3.綜上所述,雖未做成報案筆錄,但已經向偵查輔助機關,犯罪事實並表明訴追之意,同時乙也是本案之被害人,具有合法告訴權之人,故告訴合法。
(二)撤回告訴合法,法院應下刑訴法第303條第1項第5款不受理判決,原因如下:
1.對於撤回告訴依刑訴法第238規定,限於告訴乃論之罪,並要在第一審終結辯論前完成。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2撤回告訴之人僅限於對本案的告訴人。
3.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對甲的撤回告訴,效力及於丙。
4.本案中,乙為有告訴權人,在法院中第一審終結辯論前達成和解,法院應依照第303條第3款諭知之不受理判決。
(三)對丁之效力縱下說明
1.本案爭點在於共犯分別於偵查中移審判中,告訴人對於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犯
(1)學說見解:第239條規定於偵查程序,審判中並無準用規定。換句話說僅及於偵查中之共犯
(2)實務見解:撤回告訴告訴及於共犯之效力,無偵查或審判之分,其原因如下:
因實務見解認為,撤回告訴,而僅對於審判中的共犯下不受理判決,而對偵查中的共犯進行追訴慎判,太過於不公平,因此
認為效力及於共犯。
(3對於丁目前仍在偵查中,因此撤告對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