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子丙與女丁二人。乙早歿,甲亦於日前過世,除遺有甲生前
與丁共同居住之 A 屋,與甲生前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之 B 屋各一幢外,已別無其他遺
產。丁於料理甲之治喪事宜後,未經丙之同意,即將 A 屋立約出租予戊使用,租期
五年,每月租金新臺幣十萬元,由丁單獨按月收取租金入己。嗣因遺產分割協議未
諧,丙乃以丁為被告,向管轄家事法院合併提起請求分割 A 屋部分遺產之訴及返還
相當於丁所收租金半數的不當得利之訴。問:如被告丁抗辯原告丙合併提起之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並非家事事件,不得向家事法院合併提起,其抗辯是否成
立?又如丁抗辯丙所提分割遺產之訴,並未將借名登記丙名下之 B 屋一併列入遺產
範圍,而為分割全部遺產之訴求,於法不合,爰聲明駁回丙此項請求分割一部遺產
之訴,其抗辯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