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多年前將其所有 A 地借名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日前乙卻企圖違約,否認借名登
記關係之存在。甲迫不得已,除向乙聲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外,並即以乙為被告,
基於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對之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訴。問:甲如欲
使第三人知悉該訴訟標的之 A 地所有權已有訴訟繫屬之事實存在,得為如何之處置
俾公示週知?另設若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丙承
受,並通知乙。乙乃據以抗辯甲對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已因讓與而不存在,且丙亦
不願代甲承當訴訟,則甲所訴為無理由,其抗辯是否成立?又法院對甲所為確定終
局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