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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技高考_律師:刑事訴訟法#5050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於民國 94 年 1 月間共同殺死人,乙當場被逮捕,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第 二審法院判決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甲於偵查中逃匿,嗣於民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經通緝到案,隨即經檢察官起訴,起訴書中引用共犯乙在其案件偵查中以被告身分 所為不利於甲之陳述筆錄,及第一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甲之陳 述筆錄為證據。本案在第一審審判時,經法院傳喚乙到庭為證人,經具結後由甲及 其選任辯護人為反對詰問,乙翻供為有利於甲之證言。檢察官主張起訴書所引乙之 陳述筆錄均有證據能力,甲之選任辯護人則認乙前揭陳述均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 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如法院認為乙之陳述筆錄有證據能力,請 問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您認為有法理之依據嗎?試說明其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