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被不法侵害時,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已不復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法成立,故民法特設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第三人得主張損害賠償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胎兒已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7、19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