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繼承了郊區的一筆土地 A 地,整理後發現甲的祖父於民國 60 年間將該 A 地提供給其叔公乙設定地上權,讓乙蓋造兩層樓的 B 屋自住使用。 雙方未明訂地上權存續期間,亦未約定收取地租。B 屋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B 屋目前出租中。隨著近年來郊區土地價格上揚,A 地周邊陸續有新建案推出,亦有不動產仲介人員與甲洽談,建議應將資產活化利用。試問:
(一)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 A 地的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