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依現行監察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询人署名簽押。惟若相對人拒絕配合,並無罰則。監察院為行使職權所需,擬增訂監察法第26-1條規定,受調查人拒絕配合者,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之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有論者質疑「私人」
並無配合監察院行使職權之義務,監察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包括私人本有違憲之
虞,而監察法第26-1條草案內容亦逾越監察權行使範圍。請依惠法规範監察權之意
旨及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評論上述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