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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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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4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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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4650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46509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所定「相牽連案件」得合併偵查、審判,其合併之意義何在?並舉例說 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曼蒂
合併的意義乃在於使當事人免於奔波 及使司法程序能方便進行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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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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