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營業稅,別再分不清楚了!
許多人分不清楚「營所稅」、「營業稅」的差別。一般來說,營業稅屬於消費稅,並不是針對公司進行課稅,而是針對消費者課稅。通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所看到的商品售價,已包含營業稅,因此公司只是為政府代收營業稅。而營業稅又可以分成加值型(一般稅款5%)、非加值型。至於營所稅,便是針對公司營業收入課稅。
1.依關稅法第95條,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追繳之貨價,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2.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關稅法第45~47條之規定。
3.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經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並於擔保金額內,可申請將貨物放行。
4.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運送安裝機器之帳款係普通債權,當無疑義。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一般稅捐,故優先於普通債權,然劣後於擔保物權。
稱動產抵押權者,債權人得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
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關稅法第95條4項)。為確保關稅之稽徵,關稅債權優先於抵押權(釋字第216號、財政部關政司台財稅第800259657號令)。
故財政部基隆關關稅債權優先於台南公司動產抵押權優先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債權優先於台中公司之帳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