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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規#46129
科目:公職◆關稅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台北公司向台南公司借款 5 千萬元,以其進口之機器設定動產抵押權並辦妥登記在 案。台北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履行債務,而未繳清該機器之記帳關稅 3 千萬元。 此外,台北公司欠台中公司運送安裝該機器之帳款 2 千萬元,亦另欠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千萬元。台南公司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板 橋分院拍賣抵押物,惟因台北公司滯欠該機器之進口關稅,財政部基隆關函請執行 法院於拍賣公告內載明應由買受人繳清滯納之進口稅捐後始予點交,作為拍賣條件。 台南公司與台中公司皆有不服,各自主張其債權與機器最攸關,應優先受償。試問 財政部基隆關、台南公司、台中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債權,四者間之優先 順序為何,並說明其根據。(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我也是暈了!!  同學們都看網路上公職王(補習班)給的擬答,竟然都答題成"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比照"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的營業稅。補習班害人不淺阿!!  請大家仔細看法條好嗎???     該法第6條第2項之"營業稅"是要經過法拍程序後衍伸的營業稅支出。再者,"營所稅"與"營業稅"根本就是不同的東西!!  這裡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為"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的稅捐債權,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所以這裡僅優先於普通債權OK?!)   !!


營所稅、營業稅,別再分不清楚了!

許多人分不清楚「營所稅」、「營業稅」的差別。一般來說,營業稅屬於消費稅,並不是針對公司進行課稅,而是針對消費者課稅。通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所看到的商品售價,已包含營業稅,因此公司只是為政府代收營業稅。而營業稅又可以分成加值型(一般稅款5%)、非加值型。至於營所稅,便是針對公司營業收入課稅。

詳解 提供者:我要上榜!

1.依關稅法第95條,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追繳之貨價,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2.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關稅法第45~47條之規定。

3.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經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並於擔保金額內,可申請將貨物放行。

4.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運送安裝機器之帳款係普通債權,當無疑義。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一般稅捐,故優先於普通債權,然劣後於擔保物權。

稱動產抵押權者,債權人得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

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關稅法第95條4項)。為確保關稅之稽徵,關稅債權優先於抵押權(釋字第216號、財政部關政司台財稅第800259657號令)。

故財政部基隆關關稅債權優先於台南公司動產抵押權優先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債權優先於台中公司之帳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