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1.(關施2)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2.(關稅法58)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3.(關稅法59)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
4.(關稅法60)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5.(關施2)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關稅法(下稱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