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吉伯特(Charles Gilbert)提出「行政責任分析架構」如下:
一、內部正式確保途徑(在行政體系之內,由憲法、法律、行政規章所訂的責任歸屬機制)
1.行政控制:
確保行政責任的最強法制方法,它有多重表現方式:①古典責任動線;②決策程序;③幕僚機關;④機關協調;⑤上級監督。
2.調查委員會:
當某政府組織的運作出現重大缺失或意外時,行政首長得聘請產官學界有聲望的人士組成調查委員會,徹底瞭解原因,並提出改進建議,以供政府參考,俾記取前車之鑑,提昇行政績效。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人事、主計、政風三個機關,一方面隸屬於上級人事、主計、政風主管機關(最高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另方面又隸屬於所在的行政機關,形成所謂的「雙重隸屬監督」體制,是為特定的組織設計,行政系統內部雙重監督較能確保責任,達到控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