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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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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刑事訴訟法#5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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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刑事訴訟法#51472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刑事訴訟法#51472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張三對於李四「詐欺其金錢」一事,已依法於二個月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但因擔心敗訴,於是又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該案提出告訴,檢察官將該案偵查 終結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對於該案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基於禁止重複起訴之危險,
本題已經提起自訴後,原則不可再提起告訴(刑訴第324條)
因此後面提起告訴後,檢察官在偵查中如果發現有自訴在先的情況,
應停止偵查,將證物和卷宗移送至法院(第323條)
但本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進入審判程序,法院須以第303條第2項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