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丙三位好友相約一同創業,每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15 萬元 投資籌組設立「A 餐飲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A 公司) ,而三人約定,在 公司未來成立後將由甲擔任董事。公司在籌設時,甲以 A 公司名義和房 東丁訂立租賃契約,承租臺北市一樓房屋,作為公司將來成立後之辦公 場所。另外為了籌設公司,已經有 3 萬元之各項費用應支付(如水、電、 電話費、影印費、車馬費等),惟 A 公司後來因故未能登記成立。上述 租賃契約以及 3 萬元的支出應由何人負責?試附理由回答之。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