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年事已高,名下有大批不動產,為免他日身故後子女爭產,乃商請好友乙、丙、
丁三人在場見證,由甲親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乙負責依甲之口述內容草擬遺囑,
丙負責在甲面前頌唸並說明遺囑內容及相關意涵,丁則始終在場見聞。最後,遺囑
全部內容在甲簽名同意後,由乙記明自己為草擬者,並註明草擬年、月、日,並由
乙、丙、丁三人在遺囑上簽名。不久,甲亡故,其子女就遺囑內有關遺產分配方式
有爭執,一方主張遺囑有效,應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他方主張遺囑無效,應依法
律規定分配遺產。雙方就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
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
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有不同解讀。請就本件所涉法律爭點,說明雙
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