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 106 年 3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時,甲當場向 A 保險
公司之業務員乙表示其患有心血管疾病,曾有就醫紀錄。但乙告訴甲沒
關係,公司還是會准予投保,乙並在要保書的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欄中就
甲是否曾患有心血管疾病處選填「否」 。甲因信賴乙之專業,便在要保書
及被保險人簽章處簽名。之後,甲於 109 年 8 月進行冠狀動脈手術出院
後,檢具申請理賠資料向 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35 萬元。惟 A 保險
公司主張甲在投保前曾因心血管疾病至醫院門診就醫,卻於投保時對書
面詢問事項未據實說明,故 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甲則認
為其未違反據實說明義務,A 保險公司應向其為保險給付。試問:本件
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