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3018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某日深夜於停在郊區公有道路邊之私有汽車內聊天,路過的 丙偶然發現後,認為待會可能有「好戲」可看,遂躲在旁邊樹後用手機 偷拍,未料不久後,甲、乙在車內發生劇烈爭執,甲男用力掐住乙女脖 子,乙女昏死過去,甲男隨後立刻駕車離去。數日後,丙看媒體報導有 某女性被害人遭勒斃後棄屍郊外,丙判斷似乎與先前錄下的影像有關, 幾經考慮後,將偷拍影像寄給警方。甲男後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甲男 主張丙拍攝的影像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之主張無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實施刑事訴訟法之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應審酌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後權衡其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之各類程序,乃在規範偵查機關與偵查輔助機關,對於私人取證之方式並無明文適用,本案丙非158-4規定之公務員,屬於私人違法取證,先予敘明。
(二)、然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茲介紹三說:
1.法規範一致說:基於司法程序之正潔性,私人不法取證應予國家違法取證作同一評價,以避免偵查機關鼓勵私人不法取證。
2.手段區分說:私人不法取證之行為,被取證者已可藉由民事或刑事之追訴懲罰該私人,無須再藉由極端證據排除之方式予以限制,否則將造成違法取證者面臨訟累,而犯罪者因證據排除而逍遙法外之不平衡情形發生,故只要不法取證之行為非以暴力,強迫違背被取證者之意願而得,應有證據能力。
3.層級領域理論說:視該證據內容是否屬於被取證者隱私權之核心領域、純私人領域或社交領域,分別決定排除、個案決定、不排除證據能力。
(三)、以上三說,本文認為採手段區分說為妥,丙雖犯刑法第315-1條無故竊錄罪而取得該影像,然甲可透過刑事或民事使丙受罰,無需再否定該影像之證據能力,且丙攝錄之內容,為甲出於任意性而為,故丙攝錄之影像無須排除其證據能力。
(四)、有認為人為攝錄之影像,因其攝錄之角度、內容、取景皆含有人為主觀成分,應屬於159之傳聞證據者,然本文認為,傳聞證據乃在避免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在敘述或記憶過程中產生錯誤,所以法對其作為證據之運用有所限制,然機械攝錄的影像並不會導致此種錯誤,故與159之陳述定義不相符,故認本案丙攝錄之影像非傳聞證據,屬一般物(書)證,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