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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3018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之父親生病長久未癒,經人指示去某宮廟找乩童乙求助,乙稱甲父是因 得罪人遭人下藥報復,甲須與自己為性交始得破解。甲聽聞後希望父親早 日康復,答應與乙發生性關係。請問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乙向甲謊稱原因而誘使甲與其性交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一)、就乙向甲所述而言,本罪所稱脅迫,即惡害告知,一般是指若不為一定之行為,則將會使其陷入更糟糕的狀態,就此觀之,若甲不與乙性交,則甲父並不會因乙而陷入更糟糕的狀態,至多僅是維持生病之現狀,故乙所言尚不能稱為脅迫。
(二)、本案中,依題示甲與乙係合意性交,意即乙得被害人同意而為性交,似可阻卻構成要件而不成立本罪。然而甲之同意乃是信乙之虛言而為之,屬受詐術之而為之同意。此種受詐術而為之被害人同意,一般以法益關聯性理論判斷其是否為有效同意,若行為人欺瞞之法益與被害人所承諾放棄之法益有所關連,則該被害人承諾為無效,反之則有效。本案中,乙向甲欺瞞之法益並非性交一事,而是性交後之予乙之報償(治癒甲父),而乙放棄之法益為性交本身將遭遇的身體法益,兩者間無關聯性,故認甲之同意屬有效同意。
(三)、綜上,乙因得甲有效同意,不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