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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3018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承第一題之事實,丁將乙強制帶回警局,乙不斷喊冤,稱只是去要回欠 款而已,甲也帶著監視錄影器紀錄趕到警局,說明這是民事糾紛。警方 聽完甲之陳述並播放當時超商店內錄影紀錄後,發現這是烏龍一場,乙 也表示急著去醫院看診治療傷口,警方考量後遂同意乙無保離開警局。 請問丁之逮捕及警方同意乙離開警局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本案丁無令狀而為拘捕,乃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而為,屬合法逮捕: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都能逕逮捕之,又同條第3項規定,被人追呼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
(二)、查本案警察丁見乙遭丙追呼為強盜搶錢之行為人,使乙於丁視角成為(準)現行犯進而上前逮捕,縱使丙所追乎之事為錯誤,然於丁而言其實施逮捕當下,因強盜搶錢案件一般人皆會認為具有高度緊急性、迫切性、危險性之案件,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生命安危,丁已裁量縮減至零,並無閒暇之餘判別丙之追呼真假與否。另從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而言,依本法所為之強制處分,藉其證據能力之判斷採自由證明法則可之,強制處分因不涉實體審判科刑故無須達到毫無懷疑的程度,僅需具有必要性及相當理由即可為之,故本文認為丁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所為之現行犯逮捕雖然基於丙之錯誤追呼,但其並無違法。
 
二、警方同意乙離開警局,未得檢察官同意,尚非適法。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二)、有關現行犯逮捕之追呼,本文認為該追呼之罪名,對實施現行犯逮捕者不產生拘束力,而追呼之所見事實對實施現行犯逮捕者產生拘束力,故於本案而言,丙追呼乙「抓強盜,他剛在超商搶錢」,重點在丙所見搶錢之部分,丙之所以認為乙搶錢,乃是因為甲做了交付現金給顧客的動作,而甲之所以為該交付是出於乙之強制行為,故丙追呼乙搶錢的部分,亦生指控了乙犯強制罪之不法,故本案乙雖遭稱強盜罪現行犯,實際上乃是強制罪現行犯。而強制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提示甲認定此事為民事案件,顯見其並無告訴之意,故警方將接收之現行犯乙放離前,依法應先得檢察官同意,本案警方逕自放離乙的行為,與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