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九十三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近幾年來,甲、乙感情不睦, 甲為避免乙知悉其財務狀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將其婚後購買之古董一件, 無償贈與給其友人丙,贈與當時價值為五百萬元。乙於民國一百年四月知悉上述贈 與,非常生氣,思考是否與甲離婚,但仍無法確定心意。甲贈與丙之古董目前貶值 為三百萬元。試問對於此古董,乙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