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離婚後另組家庭、育有一女,負擔房屋貸款;長期失業後終獲一份保全工作。 依離婚協議書甲須向其子乙(20 歲)按月支付 4000 元扶養費。乙認不敷花用,向 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調整。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法院認父母對其子女負有照護義務。甲應更努力尋找待遇較高 的工作,至其他縣市工作或週六日加班、打零工均屬可行,遂以裁定駁回。某甲 向憲法法庭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請問:憲法法庭應如何審查本案?
參考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