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 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 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該法條所涉監獄長 官閱讀書信部分是否合憲?請敘明理由回答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