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有:
a探勘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域從事經濟性開發和探勘,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產生能等其他有關活動的主權權力;
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
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學研究;
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