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7條規定: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任何調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a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
b罪行屬於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
c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
d這些錯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