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礁層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15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在達成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