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題目是講地籍圖重測,應該會想到土地法46-1~46-3
(一)界址認定: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口訣:戒指舊習)
(二)爭議處理:
1、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2、另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三)測量結果有錯,如何處理?
1、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2、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