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甲在巡邏時,發現棄置在路邊的機車為先前被害人報案失竊之物, 於是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命甲予以扣押。在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贓車作為證據,證明被告乙的犯罪事實。試問檢察官命警察扣押的機車有無證據能力?(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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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問題點:欠缺獨立扣押規定,進而生成附隨搜索之扣押、非附隨搜索之扣押。
附隨搜索扣押(搜索令同時當扣押令)
非附隨搜索之扣押(法官保留,但排除證據扣押、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33-1條
本案,碰巧發現,屬於非搜索扣押。又為證據扣押符合133-1,毋庸法官裁定。
參考69台上2412,警察不能自行決定(執行機關),要取得檢察官之扣押命令。(決定機關)
本案也取得檢察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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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一二號判例意旨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扣押,乃對物之 強制處分,應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或由檢察官或推事簽發搜索票記載其事 由,命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 此乃法定程序,如有欠缺,其所實施之扣押,即非適法,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 並無逕以命令扣押之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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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題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保全執行扣押、扣押種類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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