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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066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說明臺灣地區人民具有那些身分者, 應經申請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 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再者,何種情形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又喪失後對 其權利與義務有何影響?(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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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兩安條例)
第九條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第九條之一第一二項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